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配偶除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1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配偶除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38年間隨中華民國軍隊撤退來臺,於大陸地區期間曾與家鄉鄰居甲○結婚,並無子嗣,80年間回大陸地區探親時,得知甲○已改嫁他人,且無意再復合,聲請人只好單獨返臺。近日得知甲○於10年前死亡,爰聲請將聲請人身分證配偶欄除名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大陸地區配偶甲○已於10年前死亡,爰聲請將其身分證配偶欄「甲○」除名等語。然聲請人之大陸地區配偶甲○如確已死亡,聲請人得自行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甲○之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文件,逕向戶政機關為配偶死亡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認可或裁判。故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