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4號
法定代理人 施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200元(見本院卷第13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是其溢繳部分16,005元(計算式:17,335-1,330=16,005),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