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214號

原告大三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200元(見本院卷第139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17,335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是其溢繳部分16,005元(計算式:17,335-1,330=16,005),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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