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釆容
         黃麗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玫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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