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四一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釆容
黃麗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陸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玫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