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仁源 男 52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31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仁源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及腰部之行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
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處拘役叁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附錄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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