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號債權人 杜光吉 債務人日昇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日昇綠工程有限公司、黃詩涵共同簽發,發票日為民國104年8月20日(原為104年8月10日經塗改而未蓋用公司章)、面額新臺幣30萬元、票號RA0000000、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東分行之支票乙紙,詎經提示未獲清償,爰提出該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狀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本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經查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依形式及旨趣及社會一般觀念觀之,應認黃詩涵係代債務人日昇綠工程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不能令之付發票人責任,債權人此部份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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