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原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洽權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李之聖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9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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