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1號原告 彭騰睿 被告 劉連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罰單一人一半;㈡工讀費用一人一半;㈢返還來電客人電話。」惟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就第一項、第二項聲明部分,原告並未表明系爭罰單及工讀費用於起訴時之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就第三項聲明部分,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就此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提出:㈠系爭罰單及工讀費用之數額;㈡併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補繳自行計算後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24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亦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