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 李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元碩國際事業有限│國泰世華商業│101年8月23日│56,800元│IF0000000│││公司李茂榮│銀行長春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