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仁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叁萬肆仟貳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