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小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1465號

原告 黃保月

被告 王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其所誤匯之款項。經查,被告住所地係位於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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