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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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2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交簡字第24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380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就其被訴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部分,經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有關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部分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酒後駕車,漠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為警查獲時所測得之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3毫克,惡性非輕,且造成被害人甲○○受有如附件起訴書記載之傷害,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白承認所為,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且已與被害人甲○○就民事賠償事宜,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謝國欽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