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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