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鄒子健 被告 張世煌 上列被告因本院88年度訴字第178號(101年度訴緝字第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世煌涉犯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於民國10
1年2月7日經本院以101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免訴,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