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治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執聲字第1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法矯字第1000132387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縮刑終了期日為101年5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