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9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54、989號民原告 林秋田 訴訟代理人 林全成 原告 謝金鐘
謝麗蓉 馬自敏 謝麗玲 張秋梅 林麗珍 楊俊哲陳素吟 孫嘉陽 甲○○楊林米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邱揚勝 律師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設高雄市○○區○○○街○○○號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00一六三0四0號及同年十月二十五日台財訴字第0九四00二九九0五0號訴願決定,分別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四、九八九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詹日賢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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