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8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896號聲請人 黃文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鳳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4年度除字第28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羽信水電工程有限公│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92年9月10日│20,000元│AD0000000││││司劉源水│限公司新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