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芳英 ││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94年11月15日│20,000元│AA0000000││││││部│││││├──┼─────────┼─────────┼─────────┼───────────┼────────┼────────┼──┤│002│張芳英││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94年12月15日│20,000元│AA0000000││││││部│││││├──┼─────────┼─────────┼─────────┼───────────┼────────┼────────┼──┤│003│張芳英││竹南信用合作社營業│95年1月15日│30,000元│AA000000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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