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7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振雲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徐振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42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