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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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李興宣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4月14日將其收押,並於94年7月14日延長羈押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楊佳祥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