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嘉義縣大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萬元,應繳裁判費61,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0,3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