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81年10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9月7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4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蔡光治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