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王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管理委員會(國宅)10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本院乃於民國104年4月9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裁判費,惟原告於104年4月14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於期限內繳納裁判費,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確屬不能核定,則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