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7號原告 王蕙君 以上原告與被告管理委員會(國宅)10區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