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字第4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2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MDMA錠劑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第二級MDMA(搖頭丸)在我國係公告查禁之毒品,不得持有之,竟仍基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6年
7月25日20時許,在高雄縣鳳山市○○路與國泰路口附近,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王子」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4,
400元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搖頭丸3顆及附表二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8顆(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詳如後述五之不另為無罪部分)而持有之,嗣於96年7月25日22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口,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MDMA錠劑參顆。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目錄表、照片7張及前開扣案毒品可資佐證。又扣案之毒品1小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其中附表一所示之錠劑3顆確含MDMA成分,此有該院96年9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82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為論罪之憑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按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甲○○未經許可無故持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持有MDMA錠劑共3顆,驗後淨重合計未達行政院公布之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淨重10公克以上,自無庸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顯有可議之處,惟念其持有毒品數量非巨,犯後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見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一之MDMA錠劑共3顆,經送驗後,確含有MDMA成分,此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本院卷第6頁),自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錠劑,核與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五、不另為無罪部分: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固另以被告甲○○為警查獲時,另扣
有被告向真實年籍不詳綽號「王子」之男子所購買而持有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應係「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之誤載)錠劑8顆,此部分亦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罪嫌。
㈡經查,扣案之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PMMA)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第三級毒品,此有卷附全國法規資料庫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全文1份足參,是被告持有附表二所示之毒品,自難以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相繩。而檢察官既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且認此與前揭有罪科刑之犯行係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行為,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外觀及送驗結果│├──┼─────────┼───────────────────┤│一│搖頭丸(MDMA)│紅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297公克;驗後淨重0.266公克│├──┼─────────┼───────────────────┤│二│搖頭丸(MDMA)│黃色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298公克;驗後淨重0.271公克│├──┼─────────┼───────────────────┤│二│搖頭丸(MDMA)│綠色凸狀圓形錠劑1顆││││驗前淨重0.316公克;驗後淨重0.283公克│└──┴─────────┴───────────────────┘附表二┌──┬─────────┬───────────────────┐│編號│扣案物品│外觀及送驗結果│├──┼─────────┼───────────────────┤│一│對-甲氧基甲基安非│土黃色圓形錠劑3顆│││他命(PMMA)│驗前淨重0.857公克;驗後淨重0.813公克│├──┼─────────┼───────────────────┤│二│對-甲氧基甲基安非│綠色圓形錠劑5顆│││他命(PMMA)│驗前淨重1.402公克;驗後淨重1.3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