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

原告 謝雯敏

被告 蔡清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莊婷羽

法官王玲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菁徽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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