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4年民著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上字第16號上訴人 廖慶強 訴訟代理人 廖毓群 被上訴人 黃肇基 輔佐人 陳慶忠 (兼送達代收人)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蔡耀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