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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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處理受扶養費用及方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5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處理受扶養費用及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民法第1120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處理受扶養費用及方法,惟未提出受扶養人 林張銀 之親屬系統表及親屬會議議定之相關證據或證明等,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8月19日補正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戶籍謄本等件,惟仍未補正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足親屬會議議定之相關證據或證明,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無從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郭麗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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