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6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且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