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4號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86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
二、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琁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