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51號聲請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此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
本件具狀人係以乙○○名義行之,然乙○○並非前開得聲請減刑之人,是其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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