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聲請人應提出95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說明何時開始以駕駛計程車為業,何時受雇於廣隆交通公司,協商成立前、後從事何工作,駕駛計程車前從事何種工作及期間、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靠行車租之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是否有投保勞保,若有應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三)聲請人應提出名下房屋之建物及座落土地之登記謄本正本。
(四)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並說明繳款之金錢來源。
(五)聲請人應詳細說明負債新臺幣1,963,935元之原因,金錢之用途及流向,另說明為何欠地下錢莊錢、負債之數額、每月需還款金額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含財產目錄、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額、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等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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