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法定代理人丙○○
10樓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44年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①94年3月3日②95年2月22日向聲請人借用共4,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114年3月3日②
114年2月22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6年10月3日②96年10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980,670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2件、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986-12│建│76.74│27分之1│├──┼───┼────┼───┼───┼─┼────┼────┤│002│台南市○○區○○○段│986-42│建│104.62│23分之1│├──┼───┼────┼───┼───┼─┼────┼────┤│003│台南市○○區○○○段│986-46│建│61.38│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屋│門│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層│層│物│廊│計│位│材料│台│位│圍│├──┼─┼──────┼────┼────┼─┼─┼─┼─┼─┼─┼─┼─┼──┼─┼─┼─┤│001│35│台南市東區裕│台南市東│4層樓房│32│33│32│29│18│1.│14│平│鋼筋│36│平│全│││88│敬路8○號○區○○段│鋼筋混凝│.6│.6│.1│.5│.4│50│7.│方│混凝│.4│方││││││989-46地│土造│7│5│7│2│8││99│公│土造│7│公││││││號│││││││││尺│││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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