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振吉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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