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張春良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 律師被告 呂秀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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