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七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經聲請人以八十九年度執保更字第一號指揮書,自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起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茲以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泰所教字第○九一○一二三六號函稱:受刑人經陳奉法務部以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法矯字第○九一○○○九七九四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在案。經核執行機關檢附之有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爰依法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內所附相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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