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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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黃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漏未提出之事項,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彰院賢民良九七年度消債更字第三0四號函,通知於收受該函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房貸支出之證明文件、女兒住宿費支出之證明文件、說明與彰勝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債權債務關係成立之時點、原因、數額及清償情形,並提出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清償及資金往來之證明文件、說明主張生活費用支出處所之共同生活居住者之姓名及關係等項,該函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聲請人,有該函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惠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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