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5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5449號聲請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昀虹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請求之相對人並提出正確之附表(原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所載之相對人皆不一致)。
二、釋明相對人昀虹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