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小字第2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洪彩瑛
陳俊嘉
被 告 鄭合伶 即 鄭育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住所在桃園縣○○鄉○○○路○號4樓,有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住所地管轄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