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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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7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92號原告今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建益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
黃淑怡 律師 黃豐緒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表人 宋汝堯 ( 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賴曉瑩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原告代表人劉建益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76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
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原告代表人原為 杜水旺 ,本案判決於民國105年3月10日宣判前,原告代表人於105年3月8日變更為劉建益,茲據原告現任代表人105年4月3日依法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39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