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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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遵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遵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遵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法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黃遵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劉嶽承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