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33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劉育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雍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