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67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 告 劉惠安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
司幼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於民國110
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之同月6日(本院收文日期)已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
辯論程序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