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調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詠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時相對人戶籍地位於桃園市中壢區,有本院依
職權查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足認相
對人住所地位於桃園市中壢區,而依聲請人主張之侵權行為
原因事實,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新竹縣湖口鄉,有其提出之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可稽(見本
院卷第18至19頁),均非本院轄區範圍,本件復無其他特別
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依法強制調解),顯有違誤,復審酌相對人住所地及
居所地均在桃園市中壢區,而原告為保險公司,由被告住所
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較為便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亞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