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三份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