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涉犯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之殺人既遂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執行羈押迄今。
二、查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殺人既遂罪嫌仍屬重大,從而被告原受羈押原因仍屬存在,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林意芳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