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6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36,01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0,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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