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即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第44
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名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民事訴訟法第
447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形,不在此限。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㈠、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㈡、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㈣、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