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39號原告 江春來 訴訟代理人 林耀泉 律師
林蓓珍 律師 林煜翔 律師被告 江晴秋
江榮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 律師被告 江翰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有誤寫之錯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2022地號」及「2022-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2202地號」及「2202-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