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
聲請人甲○○
身分證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八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蘇彥宇┌──────────────────────────────────────────────────────┐│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虹頂企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儲蓄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肆萬肆仟壹佰元│0000000││││ 黃張富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