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18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張博雅 部長)訴訟代理人乙○○
丁○○右當事人間土地徵收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三四八九一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因不動產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不動產位於彰化縣和美鎮,原告又係本於公法上法律關係起訴,自應專屬
該不動產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未合,揆諸前項規定,本件自應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葉百修
法官黃清光法官劉介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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